訊息內容 本處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簡稱身權法) 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,無限制視障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盲幼犬陪同,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(包含導盲犬寄養家庭) 自由出入相關場所、建築物、業管營業場所(如商店、餐廳等)、及其他公共設施,且無對導盲犬、導盲幼犬額外要求收費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 上一則 回列表 下一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