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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月潭觀光旅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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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宣出版品放置申請

申請須知

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協助政府單位及依法設立之相關觀光産業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宣傳推廣政府政策及觀光業務,特訂定本須知。

  1. 申請單位:需為政府單位通過之公私立團體,其文宣品內容以觀光旅遊推廣為主,符合下列之一之品項及規格者可提出申請。
    • 摺頁架:11公分寬、15-20公分高
    • 廣告刊物架:25公分寬、15-35公分高
    • 海報欄:60公分寬、85公分高(單一尺寸限制)
  2. 申請過程:線上完整填寫「文宣品放置申請書」,併上傳文宣品樣稿電子檔等相關佐證資料,由本處進行後續審核,審核時間約需7個工作天,申請結果將以申請人填寫之E-mail通知。
  3. 文宣品放置地點以本處所轄遊客中心及海報欄為主,放置空間將提供予本處、觀光署或公部門等單位優先使用;業者申請應以活動節慶等期限性摺頁為主。
  4. 申請單位收到本處同意放置回覆後,請於2週內依核准之文宣品品項及數量寄(送)至本處遊憩科何先生收(地址:南投縣魚池鄉中山路599號;電話:049-2341293)
  5. 注意事項:
    1. 文宣品所含之內容無誇大不實,無違服務大眾之公共利益目的者。
    2. 文宣品內容無違反善良風俗、侵害著作權、智慧財産權,或涉及政治性、宗教性等敏感議題。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致使本處遭受損害情事者,願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  3. 文宣品內容應確保合法性並與實際情形相符,若有不符之情形者,申請單位需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。
    4. 文宣品如有夾帶廣告、未經本處核准之文件、放置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等情節,得由本處以廢棄物處理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    5. 若申請單位有違反上述相關情節,本處保留爾後該單位申請之權利。
    6. 雖經本處核可放置之文宣品,於核可期間內,如因本處業務需要或政策考量,得提前終止核可期間,通知申請人限期將文宣品取回;如逾期未取回,得由本處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,申請單位不得向本處要求賠償損害。
    7. 視本處文宣品空間狀況,本處保留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。
  6. 附則:本申請須知經核定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
  7. 為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維護您的個人隱私,交通部觀光署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(以下簡稱「本處」)處理觀光業務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,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,並依規定告知本處隱私權保護政策
  8. 您已清楚瞭解本處隱私權保護政策,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具有書面同意本處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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