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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資訊

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

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短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
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
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
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



入境限期(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):


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,例如VALID UNTIL (或ENTER BEFORE) APRIL 8,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 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台停留之期限

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,90天等種類

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延期



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

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 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

入境次數(ENTRIES):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

簽證號碼(VISA NUMBER):旅客於入境應於E/D卡填寫本欄號碼

註記: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
(簽證註記欄代碼表)

部份國家人民來台可免簽證,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

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 櫃台受理時間:
週一至週五 08:30 至 17:00 (中午不休息)
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
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
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-5樓。
電話:(02)2343-2888 (八線)
傳真:(02)2343-2968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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